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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灯饰行业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27    更新时间:2021-1-19

临海市灯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临海市灯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INHAI  LIGH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L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灯饰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及该产业链上的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专业人员自愿结合成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企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已脱钩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海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临海市经信局行业协会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为: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绚珠村3-45号(临海市银河电子灯饰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行业的发展思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扶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现场交流会、信息发布会和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及考察活动,提升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提建议,积极沟通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组织会员考察,协调、沟通与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往来,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五)接受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的重大技改、投资、开发和引进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监督和考核,承担社会责任;

(六)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科技交流与开发,帮助会员企业实施产品结构调整、转型和升级,不断创新;

(七)积极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灯饰行业生产、销售、研发的企、事业单位,不分管理部门,不分所有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灯饰行业或该产业链上的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损害其它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所在单位应为本会的活动提供方便,会员之间互敬互助、互利共处、加强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另设名誉会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集会长办公会议(副会长及秘书长以上人员参加,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出席对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2920日经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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